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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聚焦营商环境 减轻罚款助力企业发展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0-09-18 09:33 点击量: 1565

“被执行人作为正在经营的市场主体,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在当前全国范围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在给予市场主体进行处罚时,应当考量其合理性。”

这段话出自恩施市法院近期作出的一份行政裁定书,该院在兼顾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着力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关切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积极与申请人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为三家企业减轻罚款负担共计189000元。

某农业科技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生产标签与实际不符的食品行政处罚案

2019年9月3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集镇日常巡查时,发现由某农业科技公司生产的葛根粉存在生产日期、产品标签内容与实际均不符的情况,遂展开调查。上述葛根粉货物价格共计2500元,至检查时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经过专业机构对产品检验,该公司生产的葛根粉均为合格产品。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因经该公司一直未履行缴纳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3万元及因逾期而加处的罚款3万元。

法院审查了解到,该公司因疫情影响已经停止生产数月,公司送往超市和存放在自己仓库的农特产品在今年七月的洪灾中被淹、损失惨重,工人工资发放都非常困难。

考虑到该公司作为乡镇企业,除本次查处外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其在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和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鉴于该公司生产的涉案食品经过鉴定机构检验均合格,且此前该企业一直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的脱贫攻坚工作,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恩施市法院认为对其罚款3万元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若执行加处罚款将加剧企业困难,因此,裁定对加处罚款的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

某生态观光农业公司机场营业部因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及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产品行政处罚案

2019年5月20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营业部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编号等,进一步检查核实发现其销售的挂牌为某知名品牌的产品,侵犯了该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非法销售的商品总价值9124元,非法获利1534元。鉴于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商品销量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业部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466元,没收了违法所得1534元。到期后该营业部仍未履行罚款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罚没款9000元,及因逾期履行而加处的罚款9000元。

法院审查过程中了解到,该营业部目前已经停止经营,原负责人目前在外地生活居住,受疫情影响,其经济困难,但愿意积极履行缴纳罚款本金,请求从轻处罚。考虑到《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系“可以”加处,不是“应当”加处的规定,经过法院居中协调,该营业部自觉缴纳了罚款本金,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本院免除加处罚款,并撤回执行申请。

某酒店公司违反《广告法》发布信息行政处罚案

2019年8月,某酒店公司因违反《广告法》发布信息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悔过、立即删除广告并发表申明力争消除影响。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作出后,公司积极履行了部分罚款(5万元)义务。但剩余部分罚款未按期缴纳,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缴纳的罚款15万元,及逾期期间的加处罚款15万元,共计30万元。

法院审查时,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受疫情影响,旅游业所受冲击较大,上半年酒店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收入尚不足以支付员工工资。考虑到企业所面临现实困难,特殊背景下,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处罚时,不仅要考虑合法性,还应当考量其合理性。恩施市法院认为对该公司其处罚款20万元足以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若执行加处罚款将导致企业困难加剧,故对加处罚款的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

据悉,今年以来恩施市法院积极树立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正确把握善意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关系,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维护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