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审判动态

恩施市法院审结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12-11 16:18 点击量: 869

话说父母是子女温暖的港湾,但总有少数父母未尽监护责任致使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对此,《民法总则》规定对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个人或组织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并指定恩施市民政局为一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

案情回顾

本案中不幸的小元今年刚满十五岁,其父母于2015年离婚,约定小元由母亲张某抚养并随其生活。不久,张某与他人再婚不再照管小元。2016年至2018年小元跟随袁某生活,其间多次遭到他人侵害,并被武汉市、上海市、恩施市等多地救助站多次救助。

2018年9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向恩施市民政局出具《检察建议书》,建议恩施市民政局依法申请撤销张某和袁某对小元的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履行对小元的监护职责。对此,恩施市民政局做出回复,称可由该局儿童福利院对小元进行事实监护。

2018年11月,小元户籍住所地的村委会作为申请人,以张某、袁某和恩施市民政局为被申请人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张某和袁某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恩施市民政局为小元的监护人。

恩施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照程序向各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但开庭当日,张某和袁某未到庭。庭审中,恩施市民政局明确表示可由其担任小元的监护人。法院还查明,小元的其他近亲属因年龄和身体原因均无能力照顾小元。

法院裁决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小元的法定监护人张某和袁某离婚后本应由张某履行对小元的监护职责,但张某不履行抚养义务,且在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家境困难无力抚养小元。在小元跟随袁某生活期间,其多次受到他人侵害,并多次被救助站救助。张某和袁某懈怠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使被监护人小元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依法应撤销二人的监护资格。同时,小元的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恩施市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的国家机关有能力担任小元的监护人。

据此,法院遂判决撤销袁某和张某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恩施市民政局为小元的临时监护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案件中的人物姓名、年龄和事件时间等均作了处理。)

法律知识

1、何种情况下要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⑴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⑵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⑶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下列个人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⑴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⑵前述个人和其他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3、怎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⑴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一并提交。

⑵有关个人或组织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⑶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相关法律规定,可查阅《民法总则》《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