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龚洪平、王先桂: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市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龚洪平、王先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购房欠款50000元。二、被告龚洪平、王先桂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3月7日的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3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人:叶丹 联系电话:18307188871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