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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诉请对方还款,能否胜诉?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12-11 16:22 点击量: 920

借钱给他人,往往会要对方写张借条,同时出借人要将钱款交付给对方。事后,出借人拿着借条找对方还钱,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请看下面这一起案例。

2018年7月,蒋某将蔡某(2017年因病去世)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五名近亲属告上法庭,以五人继承了蔡某的遗产为由要求其共同偿还80000元借款。庭审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一份借条原件和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蔡某向其借钱的事实。而五名被告辩称,对蒋某与蔡某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疑,蒋某未提交转账凭证或取款凭证证实其实际向蔡某交付了借款。

对此,原告陈述当时在银行取款五万元加上手中的三万元,将八万元现金一起交付给了蔡某。为此,法庭限期要求蒋某提交相应的取款记录,但蒋某逾期未向法院提交。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仅凭借条不能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理由有:1.《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前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生效要件。出借人应对其已履行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原告蒋某应对自身职业、出借能力、与蔡某关系的疏密程度、交易习惯等进行一定的举证。本案涉诉标的为80000元,相对恩施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应认定为大额借款,没有任何交易凭证显然不合常理。蒋某未能做出合理说明。3.蒋某提交的蔡某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的字迹存在明显涂改痕迹,证据有篡改嫌疑。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温馨提示:

1.借钱给他人,最好选择转账方式,保管好转账凭证,如果是现金交付,要保管好取款凭证,以便日后诉讼时证实己方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

2.还钱给他人,也最好选择转账方式,转账后千万记得收回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