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红强:
本院受理原告黄开银诉你、柳红民民间借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送达(2021)鄂2801民初103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3%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远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联系地址 :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