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义珍(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62****1029):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州现代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3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65968.54元。及其志还清全部款项的利息损失,利率按年6%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杜 炼 联系电话:13469736888
书记员:黄素贞 联系电话:18986865433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