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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公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诉陈堂龙、彭海荣)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2-10 09:48 点击量: 839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陈堂龙、彭海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7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堂龙、彭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借款本金43060.09元及以借款本金43060.0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堂龙、彭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被告陈堂龙、彭海荣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六日    

  (具体时间以发布日期为准)

 

 

承办人:黄大云    联系电话:18307188795

书记员:舒浩然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