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崔建洪(51222119630526****):
本院受理原告万绍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32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崔建洪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自2018年1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所有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5月2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