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蔡是君:
本院受理原告思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张怀、李静平、湖北利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0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被告张怀、李静平、蔡是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万元,并按年利率10.44%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31日起2021年5月5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66%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湖北利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
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怀、李静平、蔡是君追偿,驳回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70元,由被告张怀、李静平、蔡是君负担。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940元,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思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
支行,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24日
联系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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