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2****0614):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秀诉你、恩施市中亿佰联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胡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32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上述期满后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聂本军 联系电话:18307188808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