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某公司有10%的股权,遂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判决双方各享有5%的股权,该判决生效后,张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及时制作了法律文书,并到相关部门请求协助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已将自己名下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他人,后经我院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收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同年4月8日就将自己名下的股份转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恶意逃避债务。
2015年5月7日,我院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通知到法院,拟对其采取拘留和罚款,在执行人员强大的政策和法律攻势下,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申请人道歉,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5%的股权作价60万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并当即履行。这起恶意逃债、躲避执行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