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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陈艳)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2-14 10:26 点击量: 7402

   

 

秦芹(4228011988****0229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 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9530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秦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30日配合恩施朝泰置业有限公司到恩施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旗峰坝社区丽水湾C栋3单元17层1704号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在秦芹名下,并在该不动产登记手续完成后7日内配合原告陈艳到恩施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由各自承担。二、被告秦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陈艳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可在购房款中抵扣)。三、驳回原告陈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申请费2800元,合计3000元。由被告秦芹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  于永国                联系电话:  1830718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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