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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炳清等(判决)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1-10-29 08:52 点击量: 956

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炳清、谢家菊: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谭遵胜、刘满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炳清、谢家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4.04%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确认被告谭遵胜、刘满桃抵押的位于恩施市沐抚办事处沐抚集镇的房地产【权属为刘满桃,建筑面积691.19平方米,房产证号:恩施房权证恩施市字第20520462号,土地使用面积182.9平方米。土地证号:恩施国用(2015)第040040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原告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本息范围内对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王炳清、谢家菊负担,被告谭遵胜、刘满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600元,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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