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浩、朱美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诉被告王浩、朱美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23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浩向原告偿还代偿本息50961.53元、支付保险费7664.11元;2、判令被告王浩以应付代偿本息及报销费58625.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清偿为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朱美香对被告王浩应付的代偿本息、保险费、违约金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下午15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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