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武(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107191815)
罗欢(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108120642)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9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杨武、罗欢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9000元及截止2020年7月22日的利息2685.19元,并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0.14‰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1年11月2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团队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尹学友 联系电话:18307188616
书记员:杨佳丽 联系电话:18372530262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