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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汪银波诉恩施州施恩建筑有限公司等)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2-20 16:06 点击量: 661

   告

恩施州施恩建筑有限公司、熊先顺:

本院受理原告汪银波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被告熊先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汪银波保证金9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赔偿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赔偿金。2、驳回原告汪银波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熊先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视为送达。如不如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叶丹            联系电话:1830718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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