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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借条 为何官司输了?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9-06-10 15:04 点击量: 1103

原告拿着20万元的借条到法院打官司,被告却说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最终没有采信这张借条,原告输了官司。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张某做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20万元,李某担心资金安全问题,张某喊来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在张某不给李某偿还借款时由周某向李某还钱。签字后,周某担心借期届满后张某无能力偿还借款,自己替张某还钱后无处索债,遂跟张某联系,喊张某向其出具借条。当天晚上,二人碰面后,张某向周某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22万元的借条,周某仍不放心,张某遂叫朋友田某作保,田某签字同意。第二天,李某通过银行转账交20万元借款汇到了张某的银行户头上。

事情的发展出人意料。今年年初,周某将田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22万元“借款”。田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十分吃惊,开庭时将事情的前因后果陈述了一遍。周某则坚称双方是借贷关系,但除了借条其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

恩施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应就其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周某既未提交取款凭证,亦未提交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其实际向张某提供了借款,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因张某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庭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