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下午2:40许,恩施市人民法院数字化审判法庭内座无虚席,人们表情肃穆,神情专注。这里正在庭审直播一起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当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副院长石国伟朗声宣布“下面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时,台下犹如微风拂过水面,一阵轻声私语后人们齐刷刷地站起来,几十双眼睛期待地注视着鲜艳的国徽下审判台上的法官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以公开信的方式取消为原告张艳蓉等十五人预留宅基地的行为!”审判长话音落定,人们忘记了落座,短暂的安静后,雷鸣般的掌声骤然响起……
这是一起在州内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岩洞寺村三组的15名村民,被告是利川市人民政府,该案经州中院裁定指定恩施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后,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院长冉文化强调,该案行政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其土地行政行为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加上本案原告人数众多,土地争议纠纷社会关注程度高、影响大,属重大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为此,他要求合议庭要精心准备,务必查清争议焦点,既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又要切实维护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切实审理好该案,法院组成了由分管副院长石国伟亲任审判长,与行政审判庭庭长粟敦燕、审判监督庭庭长黄亚参加的合议庭,这是市法院近年来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规格较高的审判组织。
事情的经过还得从2007年说起。当年5月,因利川市工业园区建设需征收该市近郊岩洞寺村三组的集体土地,15名原告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亦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利川市人民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东城办事处岩洞寺拆迁安置指挥部”,并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负责辖区内部分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包括进村入户给老百姓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协调和处理相关安置补偿等事宜,2007年11月7日,岩洞寺村民委员会部分干部及村民代表与利川市政府从东城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抽调的工作人员签署了《工业园区岩洞寺村三组征地面积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第四条明确:“农户预留宅基地34.5亩(现无具体地点),待该户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迁时,按当时该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实际情况,在小区根据户平面积安排宅基地,其面积按3.2万元/亩进行找补”。此后,被征收地未实际使用。2013年5月,东城办事处岩洞寺拆迁安置指挥部下发《致岩洞寺三、四组村(居)民的公开信》,该公开信第7条明确:市政府在2009年12月组织召开了关于岩洞寺“预留地”等遗留问题的专题会议,明确提出了“八个坚决”,其中之一就是坚决取消“预留地”。为此,15名涉及预留宅基地的村民不服,以利川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恩施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其作出的取消“预留宅基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州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15名原告仍不服,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利川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取消预留宅基地行为违法并予撤销。
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议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审判长石国伟与承办法官亲赴利川市进行了调查,与政府相关人员和原告诉讼代表人进行了座谈,实地查看了涉案征用地现状,在此基础上先后两次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专题研究合议,围绕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就《工业园区岩洞寺村三组征地面积情况说明》所涉及的“预留宅基地”问题经专题会议研究后,以东城办事处岩洞寺拆迁安置指挥部的名义,通过公开信的方式取消原预留宅基地的行为直接关系原告等被征地农户的安置居住问题,属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被告所属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与辖区村民代表签订《情况说明》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利川市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该《情况说明》的内容具备行政合同的基本要素,属于政府承诺性质,故被告辩称该《情况说明》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对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纠正之辩称理由不成立。法院认为,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诚实信用,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合议庭认为,即使预留宅基地行为不合法,被告也应当遵守程序正当原则,履行事先告知义务、说明取消预留宅基地的依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这是依法行政必须遵循的最低程序要求。本案所涉预留宅基地直接关系原告切身利益,被告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径行取消预留的宅基地存在行政随意,未能体现政府信赖保护原则,因此,其行政程序不合法。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