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双方均无责 法院依公平原则判案
推行摩托车却撞上停在路边的越野车,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责。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去年11月29日,李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赶往恩施市板桥镇新田村,因摩托车发生故障,李某甲就将车沿路推行,推行中车辆失去控制,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越野车,李某甲当场死亡。同年12月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为意外事故,李某甲与越野车驾驶人郭某均无过错,在事故中均无责任。今年2月底,死者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和女儿李某丙将郭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抚(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死者和被告郭某均无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责任,不足部分应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死者李某甲自行承担80%的责任、郭某负20%的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抚(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万元,郭某赔偿3.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