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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执行职务打伤人 法院判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 2015-09-22 15:39 点击量: 1925

外来人员不按规定停车,保安制止时与其发生冲突打伤了人,受害者讨说法,该责任是由保安自行承担还是由用人单位埋单。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成功办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去年623日,原告程某应恩施市姐妹租赁站安排为被告上海某管理公司恩施分公司大楼地下室运送脚手架。程某将三轮车停在楼前欲卸货,因不符合被告公司的停放规定,保安李某遂不允许程某卸货,而程某不听劝阻,双方为此发生口角。争执期间,李某踢了程某,程某拿起脚手架上的钢管还击,李某夺下钢管后追赶程某至地下室楼梯转弯处时,抛掷钢管击中程某左膝。程某随即被送至恩施州民族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花去64000多元的医疗费,其中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给付了35000元。程某出院后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间和后期治疗费进行了司法鉴定。

程某认为李某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在履职过程中致其人身损害,应由公司负责赔偿全部损失285296元,遂将李某的工作单位即被告告上了法庭。被告表示,李某与原告发生争执致原告受伤不是职务行为,是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身为保安制止原告不按被告公司规定停放车辆,是履行职务行为,为此与原告发生冲突造成损害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程某不听李某劝阻坚持卸货致矛盾升级,自身存在过错。结合事故的起因和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在组织调解无果后,法院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7000余元,余下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下达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