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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2-17 14:48 点击量: 1096

     

 

赵艳萍、陈胜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被告赵艳萍、陈胜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2801民初1232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确定:一、被告赵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代偿款71715.89元,并支付保险费9618.53元,合计81334.42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胜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937.59元(已减半计算),由被告赵艳萍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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