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贾合治(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40112****):
本院受理原告田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280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贾合治于喷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州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9月13日计算的利息39667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计算的利息1120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4倍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6.6元,减半收取5158.3元,由被告贾合治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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