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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法院审结我市首例客车超载危险驾驶案

时间: 2016-06-06 09:07 点击量: 692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客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因客车超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驾驶案件。

 

    据了解,2015年10月张某某加入恩施市永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客运面包车在芭蕉至寨湾村二台坪路段从事“村村通”客运工作。2016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载客汽车,载其父及16名芭蕉乡中心幼儿园学生行至恩施市巴甘公路芭蕉小学路段时,被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当场抓获。经现场查验,张某某驾驶核载8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承载18人,超过额定载客率125%。案发后,张某某已被其所在公司辞退。

 

    恩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一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即便没有酿成交通事故,一经查处,也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亦应受到刑事处罚。法官在此提醒从事相关工作的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杜绝超速、超载等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