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这笔钱我都拿不回来了,真是非常感谢承办法官,这是我今年收到的最有意义的生日礼物!”
9月6日,申请执行人马某一边将一面写有“高效为民 公正廉洁”的锦旗送到恩施市法院执行员薛钰晖的手中,一边激动地说。

究竟是怎样的一份“生日礼物”,竟让当事人如此感动?
原来,马某于2018年3月借给了被执行人谭某、谭某某5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被执行人在偿还马某30万元之后便不再支付本金及利息。
马某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多次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员随即前往被执行人谭某户籍地金子坝村民委会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到谭某某于2001年在金子坝村修建房屋一套,该自建房权属人为谭某某妻子罗某某。现该不动产已卖给案外人邓某,邓某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该房产一旦过户到邓某名下,本案极可能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确定该案涉不动产是否为被执行人谭某某与案外人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员分别前往民政、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谭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而谭某某与罗某某也未登记在同一户籍下,案涉不动产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遇到困难。执行员没有放弃,最终在“恩施市历史违法建筑分类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找到了关键证据。经查,谭某某、罗某某、谭某与邓某于2019年4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邓某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购房款,余款800000元定于证照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该不动产产权证照即将完成办理。在一系列书证面前,罗某某终于承认案涉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员立即与房屋买受人邓某取得联系,向其说明缘由,要求其配合本案执行,将本案执行款支付到法院账户内,抵扣该不动产买卖余款。经承办人与邓某多次沟通,并释法明理,最终邓某代替被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款250000元一次性支付到恩施市法院执行款专户,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9月6日,是申请执行人马某的生日,选择这一天来法院领取执行款,收获这一份珍贵的“生日礼物”,她感觉意义非凡。她说:是恩施市法院执行局细致的调查和高效的执行,给了她一份“意外惊喜”,也让她真切的感受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