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稳定促和谐助推新区建设
重公正讲效率促使纠纷化解
2014年8月6日,我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朱本明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五天内顺利调解,确保了龙凤新区的征地及开发工作不受影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当事人的好评。
2006年5月23日,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经济联合社与该村村民朱本明签订了《三岔堰水库经营权租赁合同》,将该村面积为20亩的三岔堰水库的经营权交给朱本明使用,租赁期限为二十年。合同签订后,朱本明在该水库先后投资兴建了灰天鹅养殖基地、网箱养鱼基地以及农家乐餐馆等项目。2014年,为适应经济建设需要,恩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片土地。2014年7月28日,枫香坪村经济联合社向朱本明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三岔堰水库经营权租赁合同》。双方就补偿问题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统一意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经济联合社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
我院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8月8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了解到:原、被告于2006年5月23日签订了《三岔堰水库经营权租赁合同》,朱本明租赁三岔堰水库,合同期限为二十年,双方约定若合同期限内遇自然灾害和国家征收土地,乙方应服从,水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水库四界内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2006年至2014年,朱本明在该水库先后投资兴建了灰天鹅养殖基地、网箱养鱼基地以及农家乐餐馆等项目,投资近300万元。2014年恩施市人民政府因龙凤新区开发征用该水库,朱本明因尚未收回投资成本拒绝将水库交还给原告,导致本案发生。
这起合同纠纷案情看似简单、法律关系明晰,但机械地走完诉讼程序,必将影响到该片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进程,并且还会给当地维稳工作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为此,承办法官努力化解双方矛盾,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确保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方式耐心细致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同时邀请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协助。经过法官的说法析理,悉心调解,双方的分歧逐渐缩小,关系逐渐拉近,共识逐渐达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解除于2006年5月23日签订的《三岔堰水库经营权租赁合同》,原告枫香坪村经济联合社一次性补偿被告朱本明租赁期间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双方当事人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该案在受理后五日内成功调解,既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为恩施市人民政府当前经济发展重点工作提供了高效的司法服务,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