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案件执行。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市法院机关13个职能部门: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行政科、司法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
市法院派出人民法庭6个:龙凤人民法庭、芭蕉人民法庭、屯堡人民法庭、崔坝人民法庭、白杨人民法庭、新塘人民法庭。
第二部分:201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2013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表1)
2013年度决算收支情况 |
收支项目 | 金额(万元) |
一、全年收入合计 | 2,302.45 |
其中:财政拨款 | 2,215.05 |
二、上年结转和结余 | 1,341.25 |
三、全年支出合计 | 2,003.66 |
其中:基本支出 | 1,120.04 |
项目支出 | 883.62 |
四、结转下年支出 | 1,640.04 |
二、2013年“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2013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
| 单位:万元 |
项目 | 本年决算数 |
合计 | 203.46 |
1、因公出国(境)费用 | |
2、公务接待费 | 48 |
3、公务用车费 | 155.46 |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103.7 |
(2)公务用车购置 | 5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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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本表取自部门决算库补02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