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志菊:
本院受理原告黄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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