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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缴费飞来车祸 依法维权获法院支持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14-07-04 11:04 点击量: 637

收费站缴费飞来车祸 依法维权获法院支持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缴费时被后来车辆撞伤,车上货物也被毁损,而肇事司机却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人诉至法院维权获得支持。

今年1月4日,被告靳某驾驶一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恩施收费站时,撞上了正在该收费站缴费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使驾驶员廖某和乘车人向某受伤,两车及客车上的货物受损。事发后,湖北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恩施大队认定靳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但靳某却以非赔偿主体为由推脱责任。经查,靳某是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公司购买了肇事货车,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但事发时该公司仍保有该车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靳某与该公司虽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但该公司对靳某所购的货车享有一定的运行支配权和管理权,二者间实为挂靠关系,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廖某6000元、向某11000元,靳某和该公司连带赔偿廖某4000元、向某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