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先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等九名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72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恩施州有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截止2021年2月21日止的利息43566.35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年利率7.23%),支付自2021年2月22日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确认原告有权对被告恩施州有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许安居、刘叶红、杨先轩、刘汉琼、程超、吴玉林、邱秀君、杨军对被告恩施州有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的所有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具体时间以发布日期为准)
承办人:罗 炜 联系电话:18307188800
书记员:陈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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