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三职索要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六旬老汉向某在某茶叶种植公司担当看管工作的同时,还与另两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与茶叶种植公司发生纠纷后,能否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该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和给付经济补偿金。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1年1 月25日,原告向某与被告某茶叶种植公司签订了《安全及卫生管理协议》,期限自2011年1月25 日至2012年1月24日。2011年11月7日,原告向某以地方税务局代开的“6000元值班劳务费”发票在被告处报销了该协议约定的报酬。2012年2月6日向某再次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茶圃委托看护合同》,该合同期内的酬劳7200元原告向某均以地方税务局代开的“场地看护费”发票在被告公司报销。2013年2月7日,被告给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务协议通知书》,通知原告终止看护合同。原告认为某茶叶种植公司无故终止劳动协议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茶叶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8400元和给付18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另查明,向某从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在某材料厂按月领取工资,每月工资600元至2400元不等。2012年1月12日,向某以其女婿的名义与某输气分公司签订了《管道巡线(巡护)协议》,为其提供巡线服务,每月工资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征,是考量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准,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经济上的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组织上的从属性指劳动关系建立后解除前,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而存在,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控制,主要表现为劳动者须严格遵循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间无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方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是否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是判断劳动关系经济从属性的重要因素。而本案的原告向某在被告某茶叶种植公司提供劳动力获得报酬的同时,还在其他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其在被告处领取的报酬只是其生活来源的很小一部分,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经济从属性。另,原告向某与被告签订的是《茶圃委托看护合同》,原告只是受被告的委托照看茶叶种植公司内的财物,原告并不受被告相应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故原告向某与被告某茶叶种植公司间形成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据此,法院依照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原告向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