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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考勤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04-16 09:45 点击量: 4650

恩施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考勤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单位:

现将《恩施市人民法院考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4日

恩施市人民法院考勤办法

(经2014年4月11日第176次院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有思想提高才有作风进步,有认识到位才有改进自觉。全院干警要大力弘扬爱岗敬业奉献精神,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切实增强自觉性。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组织纪律,严格请销假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出勤

第一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得旷工。

第二条 所有人员上班实行签到制,人员到岗后由本人亲笔签名,严禁委托他人代签,上班签到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院领导在办公室签到,由院长监督。所有签到表一月一汇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政治处备查。

第三条分管机关的院领导、政治处、监察室、机关党委组成考勤督查组,加强对各单位考勤工作的监督,不定期地督查出勤情况,每月督查不少于2次。对督查情况及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上班期间不得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看电影、炒股票、办私事等;不得擅离职守、串岗、脱岗。

第五条 全院集体活动由政治处做好考勤记录,负责核查出勤情况。

第二章 缺勤

第六条 上午8:30后、下午14:30后上班为迟到,中午12:00前、下午17:30前下班为早退。

第七条 未经准假而不上班的为旷工;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请假期满不按规定销假的以旷工论。

第三章 请假

第八条 所有请假原则上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相关程序审批。所有请假原则上必须先审批后离岗。

第九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请假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相关规定审批,报政治处备案。

第十条 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请病假三天以上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其相关医疗证明、住院手续等,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认为确需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的,由院党组研究决定;院党组研究后认为确需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由上级机关决定。凡干警职工住院的,院工会按规定组织探望。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请假由院长审批。审批程序、权限等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全年满勤的在评先表模、年度优秀公务员等次确定、晋职晋级优先。

第十三条 考勤情况由考勤督查组视情况以短信平台、书面发文、滚动电子屏等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旷工一天扣生活补助50元,两天以上取消当月生活补助,一年累计旷工七天取消所在单位和本人的评先表模资格,本人不得被评为称职及以上公务员等次。

第十五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因病未住院治疗,但本人申请长期请假的参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院党组研究后认为确需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