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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王院长讲党课
——以人民法院工作为实证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3-06 10:50:00
 

   

浅析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

——以人民法院工作为实证

王峰

导语

按照恩施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安排,我们在开展大会集中学习、院属各单位夜学、个人自学的基础上,今天由我在这里上一堂党课。题目是《浅析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分为三个部分: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二、坚持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源泉;三、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最终目的。为什么要选这样一个课题?是我学习一系列相关讲话精神后所受的启发,是我当院长以来的一些切身体会,当然,也有我的初略理性思考,希望与大家共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和国外法律制度、法治思想的接触日益频繁。一方面,我们有效地借鉴和吸收了世界上先进的法治思想,促进了中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执法实践中有的人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

二是有的人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多党制、法官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

三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极力倡导司法独立,妄图否定社会主义制度。

四是个别人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催毁无产阶级专政工具,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国全面实现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政治阴谋。

五是有的人认为当下法院系统人财物上管一级,就认为哪个都管不了了,那就天马行空。

六是有的人一讲依法办事,忠于法律,就全然不顾老百姓了。

凡此种种看似先进,实则落后,看似正确,实则错误,看似有理,实则荒唐的、容易引起我们思想混乱的观点,都需要一一剖析。究其实质,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群众路线不仅不是对立的,反而是有机统一的。我们怎么看,怎么做,这就需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就有一个“火候”的问题,“度”就是原则性,“火候”本来是个烹调术语,是指厨师把握菜肴煎炒时机的问题。清代乾隆时期天下第一名厨王小余关于“火候”有一段妙论,他说,“熟物之法最重火候,需用武火时,火弱则物疲,需用文火时,火猛则物枯,文武相适,终成美食”。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

毛主席曾经说过,宣传的阵地,我们不去占领,敌人就要占领。我的理解就是用正确的理念去占领舆论阵地、思想阵地。作为人民法院工作者对此更应该有深刻而清醒的认识。

(一)司法独立不适合中国国情

要讲司法独立,首先要讲清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法官中立三者之间的关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法官中立是一脉相承、相辅相成的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核心。有的人说,我不讲三权分立,只讲司法独立有什么不对?这些人要么缺乏基本的政治常识,要么就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三权分立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司法独立是法官中立的基础,没有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哪来司法独立的法律地位,没有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哪来法官中立的审判制度。客观地说,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和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在西方资产阶级摧毁封建壁垒,打破封建枷锁,推翻封建王朝,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人类历史上起了相当重大的作用,也对今天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治较为稳定,经济能够发展,文化有所进步起到了促进作用。我们对此全盘否定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共产党人的科学态度,但是,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却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也是中国近代史和现代史反复证明行不通的一条路。

其次,要对三权分立的实质有个基本认识。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并不是像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传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超越社会制度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大家知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导致利益多元化,也就导致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过程中,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分权制衡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层的专制。可见,三权分立只能是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一种瓜分和调整。它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受剥削的广大无产者同有产者的根本对立的利益关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严重弊病在于,它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

第三,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立对中国国情的不适应性。我们讲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主要有三条理由,其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一国体相适应,我们的政体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其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不同,国家最高权力是一元的、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政权组织形式,本质上是体现“议行合一”原则的政治制度。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只能通过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当然,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应该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重视对西方分权制约思想的研究,但一切都必须适合中国国情。

(二)多党制不适合中国国情

其实,不仅是多党制不适合中国国情,一党制、二党制、君主立宪制都不适合中国国情。历史证明,只有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才适合中国国情。有的同志会说,既然有人提出多党制好,共产党又执政这么多年了,就不能允许其他党试一试吗?提这种问题的同志可能出发点是好的,但同时也说明他对中国的政党制度发展是不了解的,在中国历史上,不仅一党制、二党制、多党制,甚至君主立宪制都实践过,历史证明都是失败的。既然是失败的,就没有必要再试,殊不知,这种事不是儿戏,是要以国家存亡为代价的。因为,在中国历史上,我们的尝试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下面,我就从中国政党制度发展的历史入手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为什么中国只能搞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而不能搞其他的政党制度。

1、君主立宪制在中国的失败

君主立宪是我国早期资产阶级政党首选的政党制度。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民主浪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的清政府为了挽救灭亡的命运,不得不迎合变法维新的要求,在1901年打出了“新政”的旗号,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政治,回来后仿照西方议会,设立了中央咨议机构“资政院”,搞起了“仿行立宪”。值得一提的是,1911年清政府还颁布了开放党禁的谕旨。于是,这些资产阶级立宪党和清政府合伙上演了一场君主立宪的闹剧。君主立宪在中国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者,资产阶级民主派反对君主立宪;二者,君主立宪党人软弱无能;三者,清政府搞君主立宪只是为了摆摆样子,而骨子里根本不想在中国实行民主政治。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早期资产阶级想用不流血的温和的君主立宪制来实现民主政治,虽然显得很幼稚,但是其出发点是要予以肯定。君主立宪虽然在中国行不通,但是,它毕竟开了我国政党政治的先河,为后来寻找适合中国的政党制度交了第一笔学费。

2、多党制在中国的失败

中国的多党制始于民国初年,当时有近三百个党派一哄而起,失败于袁世凯称帝。袁世凯称帝时除国民党在江西、云南揭竿而起,掀起“二次革命”外,其他小党纷纷偃旗息鼓、销声匿迹。多党制在中国历史舞台上短暂的演出说明他在中国确实不具备生命力。多党制在中国行不通,其原因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国的封建势力太强;二是旧中国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之中,民众的民主意识尚没有上升到一定的程度;三是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国处于内忧外患之中。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搞多元政治,是不可能成功的。

3、一党制的失败

多党制的幻灭,使人们在失败中认识到,在中国要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来对松散的社会进行整合。于是,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派力主政治一体化。孙中山先生本想先采用一党制,然后逐步过渡到宪政民主制度去。客观地讲,当年的一党制只要不发展到专制独裁,它对于中国社会必要的整合和领导民族民主革命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可是,蒋介石从根本上违背了孙中山先生的设想和愿望,把一党制推向了极端,搞的是一党专制、个人独裁,最后必然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所推翻。一党制失败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中国资产阶级本身的软弱性,决定了它没有能力胜任领导反帝反封建的重大任务;二是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右派搞一党专制、个人独裁,是逆民主潮流而动,必然要受到历史的惩罚。

4、两党合作制在中国的失败

两党合作制始于1924年的国共第一次合作,在当时应该是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资产阶级政党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和多党制的失败后,已经开始认识到全盘仿效西方政党制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于是,另寻适合中国的政党制度成了当时先进中国人的重大使命。在五四运动和十月革命的推动下,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国民党顺应历史前进的潮流,与中国共产党实行了合作,共同肩负起中国反帝反封建的重大历史任务。两党合作造就了当时中国的大好革命形势,很快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发动了声势浩大的北阀战争。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就形成了向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猛烈冲击的革命洪流,这充分显示了两党合作的强大生命力,也说明了两党合作制在当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因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凡是符合国情的制度和政策,都会在历史上起着一定的进步作用。可惜的是,1927年的国共第一次合作被国民党右派发动的反革命政变彻底破坏了。到了抗日战争时期,这种特殊形式又重新出现,这便是1937年的第二次国共合作。第二次国共合作对抗日救亡起了很大的作用。两党合作制虽然后来因为解放战争的的爆发而破灭,但它的实践却为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制打下了基础。

5、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制是唯一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所以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主要原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为中国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克服了多党制无法解决的一盘散沙、群龙无首的难题。这不无吸收了一党制中“一体”的合理成份。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又为各种社会阶级、阶层参与政治、实行民主提供了活动的平台,克服了一党制容易导致专制独裁的弊端。这其中又不无吸收了多党制中“多元”的合理成份。我觉得,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创建的辩证唯物主义是大胆吸收了费尔巴哈的唯物论和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合理内核进行的科学整合,那么,我国的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制,就是吸收了多党制和一党制中适合中国的合理成份而进行科学整合后的一次再创造。早在1989年2月,邓小平同美国前总统布什讲,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搞西方那一套更不行,如果我们现在十亿人搞多党竞选,一定会出现文化大革命那样“全面内战”的混乱局面。按照中国国情如果实行私有化,就必须出现两极分化,必然导致国家的动乱、内乱、直至内战、民族分裂,也就是苏东剧变在中国的重演,到那时不仅是民之大祸、国之大祸、党之大祸,也是我们这些掌握“刀把子”的政法干警的灭顶之灾。中国不能实行私有化,根本不需要多党制,当然也不需要搞三权鼎立。

所以我们要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政法干警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严格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关键是要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坚持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源泉

首先,从群众路线的历史渊源来看,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贯穿于党的一切工作中。

群众路线是在革命战争年代产生的,主要创立者是毛泽东同志,同时凝结着党的集体智慧。毛泽东同志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历史观和群众观,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提出了一整套党的群众路线理论。我们后来在群众路线理论和实践上的丰富和发展,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必须要了解群众路线的历史由来,了解毛泽东同志关于群众路线的丰富思想,对于学习掌握这一重要理论,搞好这次教育活动,是很有必要的。
  (一)群众路线的孕育产生
  群众路线讲的是党与群众的关系问题。它的含义概括地讲,就是党章中所说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这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讲党应该具有的群众观点,这是关系党的性质、宗旨的根本问题;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讲党的基本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回答的是党的正确领导意见是从哪里来的。这两个问题,在红军初创的时候就都提出来了。
  群众路线对我们党之所以具有特别的重要性,是与中国革命长期处于艰苦卓绝的环境有关系。在强大敌人包围的严酷斗争中,红军要生存、要打仗,就必须赢得群众的支持,重视做群众工作,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毛泽东同志正是在说明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提出和阐发了党的群众观点的思想。他指出,红军与白军的不同,正在于“红军是一个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红军决不是单纯地打仗的,它除了打仗消灭敌人军事力量之外,还要负担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帮助群众建立革命政权以至于建立共产党的组织等项重大的任务。”我们的战术是游击战,“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红军主要任务是做群众工作,打仗与做群众工作是一与十之比的。他认为“政治观点即群众观点”,批评红四军中一些同志存在的单纯军事观点,说“这是一个很严重的政治路线问题”。“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就这样不可回避地提了出来。
  再一个是党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问题。“群众路线”这个词,当时更多地还是从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毛泽东同志在指导查田运动时,就强调要按“群众路线”办事,一切经过群众。他说:“不按阶级路线与群众路线,不得群众赞助与同意,都不能使查田运动收到成绩,反会使群众不满,阻碍查田运动的进行。”他还说,要用很好的方法来发动群众,使“群众工作的技术”更娴熟,这样群众斗争的发展就会一天天扩大,“任何强大的敌力是奈何我们不得的”。
  这一时期,毛泽东同志搞了多次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这些问题的认识,集中反映在《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等文章中。他说,我们要动员广大群众参加革命战争,“那末,我们对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群众的生活问题,就一点也不能疏忽,一点也不能看轻。”我们这样做了,“广大群众就必定拥护我们,把革命当作他们的生命,把革命当作他们无上光荣的旗帜。”他用过河与桥或船的关系,生动地说明了工作方法的重要性,说:“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

群众路线既是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也是一种工作作风。端正党的作风问题,当时也提出来了,主要是针对在做群众工作中出现的官僚主义。毛泽东同志把官僚主义与群众路线看作是两种对立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他说,官僚主义的表现,“一种是不理不睬或敷衍塞责的怠工现象”,“另一种是命令主义”。我们应该采取“群众化的方式”,“要把官僚主义方式这个极坏的家伙抛到粪缸里去。”
  可以看出,群众路线所涉及的主要概念和主要思想,在这一时期都已经形成了。
  (二)群众路线的蓬勃发展

对红军时期所形成的经验,毛泽东同志十分看重。他说,红军“关于如何联系群众和动员群众反对敌人这一方面”,是对“抗日时期的最好的和最切近的参考”。他把这些经验运用到抗日战争的一切工作中,指导开展敌后抗日游击战、根据地建设、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等各方面的工作,并进一步做了丰富和阐发。这一时期,他所做的重要工作,就是对红军时期形成的经验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和升华,形成了党的群众路线理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概括了党的根本宗旨,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成为党的群众路线的核心观点。毛泽东同志说,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是我们党区别其他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他反复论述了我们党为什么人的问题,立场问题,对人民群众的态度、感情问题,共产党人的标准问题等。在延安整风中,树立群众观点是一个重要内容。毛泽东同志的这些思想在八路军和党的一切工作中的实行,通过共产党人的模范作用和优良作风,使人民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样的党,共产党人是什么样的人。党在人民中的形象,共产党人的形象,就是从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个核心问题上一点一点地树立了起来,对全民族产生巨大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二是概括了党的基本的领导方法,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毛泽东同志说,凡属正确的领导意见都是从群众中来的。将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他要求全党必须广泛深入地提倡这种“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领导方法”。
 
 三是概括了党的三大作风,深刻阐述了密切联系群众的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关系,使群众路线理论上升到哲学高度。毛泽东同志认为,群众路线既是领导方法,又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二者的连接点就是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他强调,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是正确认识的来源,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他所写的《实践论》、《矛盾论》,是讲思想路线问题也是讲群众路线问题,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都是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毛泽东同志概括的党的三大作风,对它们之间关系的论述,深化了我们党对群众路线的理论认识,标志着我们党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理论都成熟起来了。我们说延安时期是我们党理论认识的成熟期,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重要的标志就是这两大理论的形成。
  由经验上升为理论,成熟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在解放战争的凯歌行进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和展现。战争的发展中所形成的一边倒的局面,告诉了人们什么叫作人心所向!
所以人民法院绝对不能去掉“人民”二字。

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的议论始于2005年底,当时,《新京报》刊载了一条题为《法院组织法将出台,专家建议人民法院改名法院》的报道,称国内某法学专家提议,为了加快与国际接轨,应去掉人民法院的“人民”二字。该篇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立即发表文章表示支持,但绝大多数人则在报刊和网络上撰文表示反对。当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明确表示:不会同意去掉“人民”二字、人民法院各项改革不能脱离中国现实,人民法院改革绝对不能照抄照搬搞“三权分立”。将人民法院的“人民”二字去掉,从表面上看是一个人民法院的名称更换问题,其实质是关系到人民法院的性质、立场、发展方向、服务对象的政治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将运用什么样的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的问题。正确认识人民法院“人民”二字的深刻含义,坚决抵制以各种理由、借口宣扬资本主义司法理念的错误言行,对于我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的“人民”二字之所以不能去掉,我认为主要有三条理由:

第一,“人民”二字体现了中国法院的基本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的“一切权力”当然包括审判权。宪法的这个原则是与中国的历史背景分不开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统称为“衙门”,所谓“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对旧中国司法机关的真实描述。直到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人民”之词才出现在所有国家机关的名称之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等等。所有这些都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已经开始,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权力是人民的权力。我国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不仅是对中国法院名称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规定了中国法院的基本性质。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因此,我们进行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

第二,“人民”二字体现中国法院赖以生存的根基。现在有些法学专家在谈到法律制度时,言必称西方,话必说美国,名曰接轨,实则照葫芦画样。仿佛西方国家的法院名称中没有“人民”二字,中国就不能有。难道把“人民”去掉就接轨了吗?这是缺乏起码的政治、法律常识!须知,当今世界,不论社会制度如何,各国都会结合自身实际、法治传统确定本国的司法制度。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区别。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需要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方面的好的管理机制,法官管理经验,就像大陆法系的国家吸收英美法系中的司法精华一样,而英美法系也同样在学习大陆法系的经验。但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不能照搬照抄。

第三,去掉“人民”二字,暴露了敌对势力颠覆中国政府图谋的新动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高度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实事求是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不仅经受了世界共产主义运动一度走向低潮的历史考验,而且取得了自身的飞速发展,经济、文化、军事力量日益增强。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十分恐惧中国的发展和强大会危及他们称霸世界的图谋,抛出所谓“中国危胁论”,极力宣传、鼓吹他们的政治制度,在直接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收效甚微的情况下,又使出了“宣传西方法律制度,煽动中国司法界推行司法独立”的招术,去掉人民法院的“人民”二字,就是他们蓄谋以久的新阴谋。他们利用国内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教授热衷于鼓吹现代司法理念的机会,不失时机抛出了这一论调,他们只提去掉人民法院的“人民”二字,却不提把人民政府、人民公安中的“人民”二字去掉,说明他们的重点很明确,就是要从司法领域打开缺口,搞“三权分立”,搞“司法独立”,这些做法看上去好像是在帮助中国走向民主,实质是要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目的非常明确,用心十分险恶。江泽民同志在很多年以前就说过,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客,他们的政治观念比我们的还要坚定些,对中国的西化他们是一以贯之,从来没有动摇过。广大法院干警一定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保证人民法院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怎样将党的群众路线同我们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取得良好的效果?所幸在这一方面,我们有很好的经验可资借鉴。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我们来看一组数据: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

为此枫桥在各村、居委会,甚至在一些重点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调解组织。去年,枫桥镇共成功调处民间纠纷1000多起,调处成功率达97.2%,其中80%的纠纷在村一级就得到了解决。

在健全普法工作网络的基础上,每年投入20多万元用于法制宣传教育,并对曾经有过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帮一时帮一世”的原则。大力帮扶刑满释放人员。五年来,枫桥200多名刑满释放人员中,绝大部分人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改好率达99.15%,有的人成了致富能手,有的人还入了党,当上了村干部。

“枫桥经验”堪称党的群众落线的典范,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解决各种群众矛盾,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目前各项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涉及到的矛盾会更多更尖锐,如何保障群众权益、化解各种矛盾成为摆在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前的一大课题。如何因地制宜、顺应形势地坚持和发展、改进和利用好“枫桥经验”,除了必须提高群众意识外,我认为还必须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依靠群众。绝大多数群众都是明事理守法规的,群众对群众内部发生的小问题小矛盾认识更深刻,威望高的群众调节矛盾往往比政府更有办法。要顺应民意,进行合理引导,努力提高群众矛盾调解员的素质和水平,激发群众内部调节的活力。

坚持主动为政。小问题可能引发大仇恨,小矛盾可能带来不稳定。“枫桥经验”“坚持矛盾不上交”并不是要掩盖矛盾、创造政绩,而是要积极深入群众,对矛盾“抓早抓小”,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小矛盾易解决,但若不重视,矛盾闹大了找上门来了,再被打动地去处理,想让矛盾不上交都不行了。法官要主动去了解问题、发现问题,最终才能控制和解决问题。

坚持情理法制结合。情理是默认的准则,法制是强制的准则,而各项矛盾的最终裁定依据就是准则。要大力倡导社会公德,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法制法规,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小矛盾,情理准则能调解最好,不能解决的问题,则用法制手段进行解决,让群众感觉到公平合理,乐于接受处理结果。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就是要在新的历史阶段,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实践好,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带头学法、尊法、守法,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要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充满信心。

三、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最终目的

在此我认为有必要重申一遍党的群众路线的内容: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在座的各位,都要自始至终,坚定不移的相信这一点:我们首先是共产党人,其次才是法官。我们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践行党性和人民性一致的原则。对法官来说,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从党的性质和宗旨来看,还是从党的奋斗史、发展史来看,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

群众路线是我党重要的党性原则。党性是一个政党所固有的本质特性。我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形成了鲜明的党性原则,主要包括:一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二是以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为目标,并为之奋斗终身;三是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四是在党员高度自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铁的纪律;五是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六是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群众路线既是我党重要的党性原则,又是我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作风。党性决定党风,党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党性纯,则党风正;党风正,则党性纯。所以,坚持群众路线,就是党性纯的具体表现。人民性是一个政党的价值取向。“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讲的既是党的群众观点,又是党的群众立场。群众路线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其价值目标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价值取向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回答了“为了谁”、“依靠谁”等根本问题。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既体现了党性,又彰显了人民性,实现了二者的统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实际就是要重温和践行这种一致性。

那么我们作为法院工作者,就更把司法指导思想弄清楚、说明白、搞端正,归根结底其实就是一个“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用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群众路线相统一的重要思想统揽法院工作全局,把党的领导和群众路线贯穿于法院工作实际,就是要落实好司法为民。司法为民,首先要在心里装着人民,以思想感情上亲近、贴近群众。目前我市多数群众的生活还不富裕,法院干警要深入体察民情,深情关注民生,深切关心民疾,在司法活动中真心实意、尽责尽力地践行司法为民的思想。群众利益无小事,每起诉讼案件都紧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冷暖安危。在我国古代,老百姓把不畏权势、秉公办案的官员称为为民作主的青天大老爷。我们是人民的法官,党和人民赋予了我们生杀予夺的司法大权,我们心中要时刻装着群众,要时刻记着权力是谁给的,审慎用好手中权力。要把斗争的锋芒对准人民群众痛恨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妥善调处其他社会关系,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如果我们人为地把自己与群众割裂开来,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逞威风、耍特权、吃拿卡要,或者不依法公正办案、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老百姓就会觉得“天都是黑的”。因此,必须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让法院干警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进一步端正干警的司法指导思想。

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党员就是一个标杆。我院党员的比例占干警总数的84%左右,带好了党员队伍,就抓住了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较之于非党员和普通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宏伟目标的高度,担负起更大更重的责任,这是我们党对领导干部在新时期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我认为,作为新时代的法院工作者应该在以下五个方面体现群众性。

一是思想要先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上的先进性,也就是说要以先进、科学的理论作为我们实践的指导。在这方面我深有体会,如我们读高中、大学时学的社会主义理论,那就是公有制加按劳分配加计划经济,这是最基本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资本主义要灭亡,就是因为私有制、市场经济、按资分配。但是通过学习邓小平同志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之后,澄清了我们的一些模糊认识,保证了我们在大的方向不迷失。就中国这样一个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脱胎而来的国家而言,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通过这次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们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所提高。作为一名普通人,他可能不需要搞得这么清楚,但是作为一名法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以科学的理论、先进的思想来指导自己的实践。

二是政治要坚定。做好法院工作不仅有很强的法律性要求,而且有很高的政治性要求。尤其是在当前各种政治观点比较多的情况下,一个领导干部,一个政法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就我们法院工作而言,这点尤为重要。西方国家在政治上颠覆中国,首先明确的就是在司法上面突破。在这次即将到来的司法改革中,法院上管一事已经初见端倪,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提纲都已经下发到各基层法院,事实上法院上官就是为了更好的坚持党的领导,这种观点在网上,在报纸上我们都看得到,是比较盛行的。作为一名法官,一定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

三是工作要创新。作为政法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推动者和践行者,法院干警仅仅是保帽子,做样子,守摊子,混日子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有开拓创新、促进发展的能力。中央政治局常委,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俞正声书记曾经指出,我们看一个干部水平的高低,主要看他解决困难和问题的能力,看他能否在困难中找到办法和出路,能否在工作中创造新鲜的经验。所以,我们要敢于和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体到法院工作,就是要以有利于公正高效地执法,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有利于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作为衡量的标准。比如我院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导诉制度,目前导诉台漂漂亮亮摆在那里,导诉员们精精神神站在那里,就是一项为了便民利民的创新举措,就是时时刻刻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

四是从政要廉洁。“公生明,廉生威”。法院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被人民群众看在眼里,廉洁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如果党员干部不廉洁,不做廉洁司法的表率,又怎么执掌法律的公平正义呢?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廉洁应该是插在法院党员干部身上的一面旗帜。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党员干部来讲,仅仅自身做到廉洁自律是不够的,还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查处违纪案件,才能带出一支廉洁司法的队伍来。

五是做人要本分。做人要守本分,这是对一个党员干部的最基本的要求。本分不是迂腐,也不是落伍,而是一个人在明确自己的社会角色和使命后的明智抉择。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法院干警,在金钱美色面前,在灯红酒绿面前,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这既是党性原则,又是修养之道,共产党的法院干警一定要把“四风”作为风纪镜,每天照一照,把它贯穿于做人处事的各个方面,既管思想又管作风,既管工作又管生活。不该想的不想,不该说的不说,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随时随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守好本分。

以上是我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学习总结,与大家分享,也诚祝大家学有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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